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4-12-05
案號
TPDV-113-補-2890-202412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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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0號 原 告 諾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OH LENG HIAP,JOSHUAHENRY 原 告 梁展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馮基源律師 王銘呈律師 被 告 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威全 被 告 黃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;於非 財產權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原 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、黃彥宏應連帶給付原 告諾傑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 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、黃彥宏應連帶給付原告梁展華3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㈢被告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、黃彥宏應連帶將民國1 11年12月8日刊登在「民報 Taiwan People News」電子媒體(網 址https://www.peoplenews.tw/),標題為「【獨家】郭哲敏逃 亡新加坡投靠他?租下88會館的梁姓金主在台『神秘事業』曝光! 」之報導(網址https://www.peoplenews.tw/articles/dca4900b 34)移除。㈣被告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、黃彥宏應連帶將本件判 決書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連結以及判決主文,以標楷體 十六號字體(白底黑字)、置頂之方式,連續三十日刊登在「民報 TaiwanPeopleNews」首頁(網址:https://www.peoplenews.tw/) 、臉書粉絲專業(網址:https://m.facebook.com/taiwanpeoplen ews/)。堪認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並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財 產權。揆諸前揭規定,就聲明第3、4項部份,核屬非財產權訴訟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6,000元;就聲明第1、2項請求金錢賠償 部分,訴訟標的價額共為6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 ,至於起訴後之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之性質,而不併算其價額, 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,400元(計算式:6,000元+60 ,400元=66,4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