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寄託物
日期
2024-12-05
案號
TPDV-113-補-2892-202412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2號 原 告 周惠娟 被 告 陳鳳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0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萬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