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TPDV-113-補-2894-2024120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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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陳銘鴻律師 被 告 雷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祐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富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113, 210元(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86,378.36元,以起訴時美金對 新臺幣匯率32.8折算新臺幣為6,113,21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1,58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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