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信託登記等
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TPDV-113-補-2896-2024120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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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6號 原 告 姜昀 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 被 告 姜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68萬3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萬4,0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