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TPDV-113-補-2897-2024120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7號 原 告 黃瀞瑩 黃畇澔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誠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複代理人 廖志剛律師 被 告 許曉珊 訴訟代理人 林璟霈 被 告 許碧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03萬4,486元【原告主張所請求分割之系爭建物附近同為地下一層、附近且相近樓層、屋齡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為每坪19.8萬元,系爭建物面積為497.59平方公尺換算為約150.52坪,則系爭建物交易價額為2,980萬2,960元(19.8萬元×150.52坪),而原告就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共約為84%,故原告分割可得之利益為2,503萬4,486元(29,802,960×84%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,3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