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TPDV-113-補-2899-202412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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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9號 原 告 張卜玉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容驊間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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