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共有物登記等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01-2024120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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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1號 原 告 高振勛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溫宗樺 溫宗儒 溫宗憲 溫宗錦 溫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4萬8 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,3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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