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TPDV-113-補-2903-2024120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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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3號 原 告 賴柏同 張武榮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27萬4,941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萬8,8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