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04-2024120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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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4號 原 告 王怡潔 被 告 朱美娟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;於非 財產權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原 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,並應於被告社群平台公開 對原告進行道歉,發文內容應經原告同意始得為之。堪認本件屬 非財產權上之訴,並為損害賠償之財產權權上之請求。揆諸前揭 規定,就聲明請求金錢賠償部分,訴訟標的價額為150萬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,850元;就聲明被告應於被告社群平台公開 對原告進行道歉部分,核屬非財產權訴訟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 000元;,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,850元(計算式:1 5,850元+3,000元=18,85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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