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TPDV-113-補-2908-202412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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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8號 原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7 25,833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71,666,667 元本息及36,619,877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之為準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08,286,544元【計算式:171,666,667元+36,619,877元=208,286,544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25,833元,惟未據原告繳納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