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09-2025010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9號 原 告 A女 (真實姓名住址詳卷) 兼 法定代理人 B女 (真實姓名住址詳卷)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邱翊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C男(真實姓名住址詳卷)等間,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 臺幣(下同)1,2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54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