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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4-12-10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11-2024121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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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1號 原 告 信律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菁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(利息請求部分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;其他命補正事項 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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