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1-02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12-2025010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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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2號 原 告 宏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櫻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848 0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 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9萬83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9萬833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8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繳納,即依法駁回其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  年     月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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