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2-10
案號
TPDV-113-補-2914-202412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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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4號 原 告 梁秋香 被 告 廟算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瑞玲 被 告 托斯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昌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6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