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違建等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TPDV-113-補-2916-2025012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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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6號 原 告 簡淑琴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被 告 林吳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 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請求拆除屋頂平台加蓋違建,並返還屋頂平 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,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 狀態,故勝訴所得受之利益,應為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部分之使用 收益,是訴訟標的價額,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。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,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, 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,乘以違建占用 屋頂平台之面積,再除以該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 價額(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 號參照)。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占用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○0號8 樓、8樓之1屋頂平台加蓋違章建築,面積達8樓之1房屋屋頂之全 部,爰聲明請求:被告應將坐落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○0號8樓、8樓 之1屋頂平台之違章建築房屋(面積以實測為準)拆除,並將屋 頂平台返還全體共有人。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即新台幣(下同)4,664,797元(計 算式:公告現值605,032元/平方公尺×占用面積48.05×1/3 +45.6 6〈8樓占用部分以1/3估計〉平方公尺÷8登記樓層數=4,664,797元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4,664,797 元(仍應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,233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