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TPDV-113-補-2919-202412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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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9號 原 告 瑞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雲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林佳萱律師 張育綾律師 被 告 德麟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彭筠婷 被 告 邱麟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律師 李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623,634元(計算式: 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037元,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6,537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: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: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* 終止日* 年息(%) 給付金額 類別 2,500,000 1 利息 2,500,000 112/8/30 113/8/25 5% 123,633.88 小計 123,633.88 總計 2,623,633.8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