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TPDV-113-補-2924-2025011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24號 原 告 伊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又銘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吳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9萬4,62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