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25-202412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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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25號 原 告 施嘉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被 告 柯乃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,257,373元本息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起訴後之孳息,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為20,257,37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,288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90,288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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