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TPDV-113-補-2928-202412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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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28號 原 告 詹朝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豪(0952-QU車主)、吳哲佑間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 新臺幣柒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