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32-202412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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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2號 原 告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地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1億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萬2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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