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款等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34-202412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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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4號 原 告 葉思亷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凡華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773,15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,22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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