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價金等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TPDV-113-補-2938-2025011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8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被 告 陳慧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,457,502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7,248元,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,逾期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