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2-26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43-202412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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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3號 原 告 謝瑞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林龍雄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0 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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