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日期
2024-12-17
案號
TPDV-113-補-2968-2024121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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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8號 原 告 FLORIAN LEONHARD FINE VIOLINS LTD 法定代理人 LEONHARDT, Florian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被 告 張鎮洲 上列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英鎊141,000元,其訴訟標的價 額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3年9月18日臺灣銀行英鎊與新 臺幣匯率為1比43.08換算,為新臺幣6,581,300元(含加計支付 命令聲請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,241元,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5,741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