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TPDV-113-補-2970-202412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7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 陳致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德三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9,346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,79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10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