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TPDV-113-補-2972-202412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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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72號 原 告 林蘭銀 被 告 最高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燦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捌佰參拾陸萬捌仟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