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所有權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1-23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75-202501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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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75號 原 告 陳昭佩 陳昭冠 陳南晋 陳西達 陳北通 陳德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:㈠確認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 土地如附圖標示607⑴,面積481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分之1,為 原告及其餘陳守濱之繼承人公同共有;㈡被告應將台北市○○區○○ 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標示607⑴,面積481平方公尺,權利範 圍1分之1,自上開地號辦理土地分割登記,再將該部分分割出之 地號於民國68年2月16日以第一次登記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予以 塗銷。原告聲明第1項、第2項請求之經濟上目的同一,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標示607 ⑴部分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09,187,0 00元(計算式:面積481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227,000元/平方公尺 =109,187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2,763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 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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