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房屋價金等
日期
2024-12-17
案號
TPDV-113-補-2980-2024121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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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0號 原 告 賴高瑞瑛 劉民仁 被 告 莊凱超 莊國祖 鄭寶釵 莊富強 莊雅惠 莊郭瑞菊 莊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房屋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億3163 萬47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萬56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