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2-24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83-202412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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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3號 原 告 陳進添 訴訟代理人 蔡宜樺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陳和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0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5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文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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