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提存人義務

日期

2024-12-24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88-202412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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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8號 原 告 林秋桂 被 告 黃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提存人義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,原告係請求被告履行提存人之義務,即請求被告出具 提存同意書,是該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 客觀利益價額定之。而依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549號提存通知書 之記載,被告提存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9萬6,305元,是原 告本件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即為取得上開提存金,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萬6,30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87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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