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23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89-202412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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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9號 原 告 T F INTERNATIONAL PTY LTD 法定代理人 YEN-WEN HUANG 訴訟代理人 高瑞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羽禾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澳幣195萬3,600元及利 息,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2月13日臺灣銀行澳幣現金賣出 匯率21.08元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118萬 1,888元(計算式:195萬3,600×21.08=4,118萬1,888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萬4,4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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