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12-18

案號

TPDV-113-補-2991-202412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1號 原 告 吳京靜 被 告 林家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萬7,470元。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,96 9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、同年12月1日施行之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6萬5,000元, 及自109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原告就請求利息部分,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依上開新法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是原告請求自109年5月2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1日止之利息(見原告民事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),應併算價額,再加計本金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萬7,470元【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969元。至起訴後之利息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,故不併算其價額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)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德芬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06萬5,000元) 1 利息 106萬5,000元 109年5月24日 113年12月11日 (4+202/365) 5% 24萬2,469.86元 小計 24萬2,469.86元 合計 130萬7,470元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