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31
案號
TPDV-113-補-2997-2024123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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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7號 原 告 蔡致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子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0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