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日期
2024-12-23
案號
TPDV-113-補-3002-2024122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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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2號 原 告 胡雅雯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陳為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