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4-12-26
案號
TPDV-113-補-3006-2024122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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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6號 原 告 鄭錫雄 被 告 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1,298元(含加計至起訴前 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