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4-12-18

案號

TPDV-113-補-3008-202412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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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8號 原 告 雲鼎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珏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被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依原告起訴狀所載,原告係基於兩造間契約關係等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(下同)3888萬1980元及利息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、第77條之2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88萬1980元,依 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5萬4232元。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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