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等

日期

2024-12-31

案號

TPDV-113-補-3022-202412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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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2號 原 告 簡敬旻 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 吳秉翰律師 洪誌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玉珠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 77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5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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