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日期
2024-12-27
案號
TPDV-113-補-3027-202412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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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7號 原 告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昇陽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聶瑞毅律師 黃正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怡君、卜少平間請求 返還投資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