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委任款
日期
2024-12-24
案號
TPDV-113-補-3028-202412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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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8號 原 告 澐鼎空中市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稼育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0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39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