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保留款
日期
2024-12-27
案號
TPDV-113-補-3029-202412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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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9號 原 告 賀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泉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983,3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701元,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0,2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