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4-12-31

案號

TPDV-113-補-3034-202412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4號 原 告 郭又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、黃邦軒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66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