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PDV-113-補-3038-202501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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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8號 原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 被 告 綠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尊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 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51,892元(計算 式: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494 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994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: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: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* 終止日* 年息(%) 給付金額 類別 1,051,791 1 利息 735,168 113/10/10 113/10/10 5% 100.71 小計 100.71 總計 1,051,891.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