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TPDV-113-補-3048-2025010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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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8號 原 告 吳宇恩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易蓁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20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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