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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TPDV-113-補-3051-2025010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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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1號 原 告 陳煒翰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耀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陳鏡輝間給付費用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618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