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TPDV-113-補-3056-2025010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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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6號 原 告 范純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瑋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