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託受益權債權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TPDV-113-補-3057-2025010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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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粘怡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王士華間請求給付 信託受益權債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40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