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TPDV-113-補-3059-2025010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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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9號 原 告 奧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揚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73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