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1-02

案號

TPDV-113-補-3060-2025010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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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0號 原 告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、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90,6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,3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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