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

日期

2025-01-02

案號

TPDV-113-補-3065-2025010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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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5號 原告即被選 定人 吳志乾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一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40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2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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