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31

案號

TPDV-113-補-3066-202412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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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6號 原 告 吳子玲即久堯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大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8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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